旅游購物安排補充協議
甲方(旅行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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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旅游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安排具體購物場所需應旅游者要求或經雙方協商一致且不能影響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在本次旅行過程,本旅行社應旅游者(乙方)要求或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協助安排乙方旅游購物場所,具體約定如下:
一、 購物場所簡述及安排
二、
購物場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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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場所特色(指主要售賣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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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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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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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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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生產公豆、母豆、貓屎咖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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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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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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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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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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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膠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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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膠用品 床墊 枕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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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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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綢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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絲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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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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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關約定
1、 本補充協議的簽訂及履行必須是基于應旅游者要求或雙方協商一致并確認的前提下方可:甲方或其派出的帶團導游不得有任何欺騙或強迫旅游者的行為,如有發生前述行為,旅游者有權拒絕前往并可向組團社投訴或依法向國家相關部門舉報。
2、 本協議的履行雙方均需確認是在不影響團隊正常行程安排或不影響同團其他旅游者(即需妥善安排不前往購物場所的旅游者)的前提下方可。
3、 本協議約定下由甲方協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購物場所,甲方承諾該購物場所售賣的產品不存在假冒偽劣產品。
4、 本協議約定下由甲方協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購物場所,可能因該地區差異及進貨渠道等原因其售賣產品的銷售價格甲方不能保證是與市場同類產品價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鄭重提醒前往購物的旅游者謹慎選擇是否購買。
5、 旅游者在購買產品時請主動向購物場所需要發票或售賣單據以做憑證。
6、 購物場所同時向本地公眾開放且價格與當地市場均價差異不大的場所如購物一條街、奧特萊斯、連鎖(百貨)超市、免稅店等購物場所不屬于《旅游法》規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范圍。
7、 旅行社行程單中的景點、餐廳、長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內及周邊購物點不屬于安排的購物場所,旅行社不建議購買,如購買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四、 關于退換貨
1、 本協議約定旅游者在由甲方協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購物場所購物的產品,如旅游者有退換貨要求時需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將產品及售賣單據提交甲方或組團社,甲方或組團社有協助乙方換貨的責任和義務。
2、 對于旅游者退換貨要求為在貨品退貨約定期限內(請務必購買時確認貨品退換貨要求且向購物場所書面確認),其中食品及化妝品類產品退換貨時需保持其外包裝完好,其他類產品則需保留產品外包裝。
五、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受組團社及地接社委托該團導游為甲方授權簽字代表,乙方為旅游者本人(18歲以下未成年人需監護人簽名)。
甲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游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導游/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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